【分析】淺談互聯網企業商標注冊保護
添加時間 2014-04-24
商標,是區分不同商品或服務來源的標志,是企業無形資產和知識產權的重要組成部分。隨著互聯網技術、電子商務及移動互聯應用的飛速發展,商標對互聯網從業者而言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筆者作為互聯網企業的商標管理人員,謹結合企業實踐及今年5月1日即將正式實施的新商標法,就互聯網企業的商標注冊保護問題,談一些粗淺的看法,希望對同行有所裨益。
商標本身的顯著性問題
什么樣的商標才有可能獲準注冊?在商標注冊方面,商標本身的顯著性問題是互聯網企業首先要面臨的問題。
所謂顯著性,是商標本身在指定的商品/服務上傳達給消費者的可識別性,是商標的“區分”功能得以彰顯的靈魂,也是整個商標法的核心樞紐。在新舊商標法中,對商標顯著性問題均作了明確要求。雖然如此,在實踐當中,互聯網企業卻在“商標顯著性”這一問題上屢屢碰壁。很多互聯網產品或服務的名稱,或者是對產品功能或服務品質的直接描述,或者包含計算機網絡技術術語或通用名詞,很難通過審查進而獲得專用權。從注冊策略的角度,筆者建議一方面可以采取將此類商標與企業主標識組合注冊、增加其他可區分性要素等方式,增加授權幾率;另一方面,對此類商標在提交注冊申請后進行大范圍、長時間的持續使用,使之與企業建立唯一對應關系,這樣即使商標被駁回,在復審階段仍有授權的機會。
商標注冊時的選擇問題
互聯網企業申請商標注冊應當選擇哪些類別和商品/服務項目?如何在注冊成本支出與保護范圍最大化之間找到一個最佳平衡點?這是互聯網企業在商標注冊方面所面臨的第二個問題。
解決前述問題,首先要明確企業自身的商標保護模式。一般而言,與傳統的實體企業一樣,互聯網企業也廣泛采取“主商標+子商標”的模式。“主商標”是企業的“根”,是企業讓相關公眾識別和記憶的最重要、最關鍵的標識,使用范圍涵蓋了企業的所有產品/服務;“子商標”則是“枝葉”,僅在企業的某些產品或服務上有所使用。這種區別決定了二者在商標保護戰略上亦有所區別。
對于主商標,鑒于其為企業的形象標識,在財力允許的情況下應當申請全類注冊,尤其對獨創性較強的主商標而言更應該如此。這是基于如下兩個方面的考慮:第一,雖然新商標法中對惡意搶注他人商標的行為設置了第13條、15條和第32條等予以規制,但在審查實踐中,認定搶注的一個重要條件之一就是“是否易導致相關公眾的混淆誤認”,而在“混淆誤認”的判定上,“商品/服務項目的關聯性”又是決定要素之一。所以,對于主商標,與其事后補救,不如防患于未然,一開始就全類申請注冊,充分做好保護。第二,主商標申請全類注冊并獲得授權,也為企業將來可能進行的跨行業品牌拓展和延伸夯實基礎。
在商品/服務項目的選擇上,鑒于主商標是以“防御”為注冊目的,在《類似商品和服務區分表》未做特別說明的情況下,從每個類別下的類似群組中選擇一個商品/服務項目即可,以盡量節約注冊成本。
對于子商標,則應當充分涵蓋企業現有及未來可能拓展的商品/服務項目。對互聯網企業而言,所涉及的服務包括“即時通訊”“搜索引擎”“社交”“網上貿易”“云端化服務”“資源(門戶、論壇、媒體、游戲、信息等)共享服務”等,以及基于此衍生出的相關軟硬件產品,因此子商標應當根據企業實踐有選擇的在這些重點類別上申請注冊,并盡量涵蓋類別下的重點群組(如第9類的0901、0907、0908、0910、0922群組)中的相關商品,避免日后被他人惡意搶注。
在注冊申請手續上,新商標法首次規定商標注冊申請人可以通過一份申請就多個類別的商品申請注冊同一商標,同時,也可以采取書面方式或者數據電文方式提出申請。相信這些舉措會為互聯網企業加強主商標和子商標的注冊保護提供程序上的便利。
商標注冊后的保護問題
互聯網企業的商標獲準注冊后,不能高枕無憂,而是應當自行或者通過中介服務機構,密切關注《類似商品和服務區分表》中商品/服務項目的變動情況以及自身實際使用的商標圖樣的變動情況,及時做好相關商標,尤其是主商標和重點子商標的后續補充注冊保護工作,這樣才能為正當使用及后續商標維權打好堅實的基礎。
2013年和2014年,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兩次對第十版《類似商品和服務區分表》進行了修訂,最顯著的特點在于大大加強了對互聯網相關產品及服務的保護力度,內容涵蓋云計算、網上銀行、網絡金融、社交網絡等服務以及計算機應用軟件、平板電腦、電子書閱讀器等軟硬件產品,涉及第9類、35類等多個類別,尤其是明確了實踐中存在爭議的“通過網站提供金融信息”“在線社交網絡服務”“通過網站提供商業信息”“商業中介服務”等服務項目應當歸屬的類別,與互聯網企業息息相關。互聯網企業對此應當予以足夠的重視,并結合自身的實際情況做好補充注冊工作。
互聯網技術的革新勢必會帶來商標注冊及保護方面的諸多新問題,所有互聯網企業法務同仁應當加強溝通交流、不斷學習互聯網相關知識,為企業的騰飛插上知識產權的翅膀!(婁 麗)
來源:國家知識產權戰略網